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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罪(A-1 Pictures改编的电视动画)_百度百科
A-1 Pictures改编的电视动画)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七大罪是一个多义词,请在下列义项上选择浏览(共6个义项)展开添加义项七大罪播报讨论上传视频A-1 Pictures改编的电视动画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电视动画《七大罪》改编自日本漫画家铃木央原作的同名漫画。动画由A-1 Pictures制作。2014年10月5日在每日放送、TBS系列全28局播出,全24集。 [1]特别篇《七大罪:圣战的预兆》2016年8月28日开始播出。第2期《七大罪:戒律的复活》于2018年1月6日播出,全24集。 [2]剧场版《七大罪:天空的囚人》于2018年8月18日在日本上映。 [3]第3期《七大罪:诸神的逆鳞》于2019年10月9日播出 [4],动画制作公司更换为Studio DEEN负责。全24集。第4期《七大罪:愤怒的审判》原定于2020年10月起播出 [5],后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而延期,于2021年1月6日起播出 [6-7]。中文名七大罪别 名七原罪动画类型奇幻原 著七つの大罪原作者铃木央语 言日语主要配音梶裕贵、雨宫天、久野美咲、悠木碧、铃木达央、福山润、宫野真守地 区日本导 演冈村天斋总编剧菅正太郎角色设计佐佐木启悟总动画监督佐佐木启悟出品方《七大罪》制作委员会首播时间2015-08-12(日本)首播电视台MBS、TBS系列网络播放平台GyaO!(日本)、NICONICO生放送(日本)、NICONICO Channel(日本)、BANDAI Channel(日本)播出状态已完结集 数24 集每集时长24 分钟发行公司ANIPLEX音 乐泽野弘之类 型动画/奇幻动画制作A-1 Pictures制片地区日本目录1故事简介2制作人员3演员表4各话列表5分集剧情6主题歌7音乐专辑▪主题歌▪角色歌▪原声音乐▪DJCD8Blu-ray&DVD9关联作品▪3DS游戏10大众评分故事简介播报编辑版权绘(14张)故事讲述发生在大不列颠的一个大国内,骑士们为了圣战而进行军备强化,因壮大骑士军团们的诸多暴行使得整个国家民不聊生。担忧着国家现状的第三王女伊丽莎白,把救国的希望寄托于10年前的事件被通缉的骑士团七原罪从而独自踏上寻找的旅程。无果的旅程中,被追兵追赶伊丽莎白因误入某个酒店,被酒店的主人、一个少年救下,这名少年正是七原罪的团长。从此他们踏上了开拓国家未来的旅途。 [8]制作人员播报编辑原作:铃木央监督:冈村天斋系列构成:菅正太郎角色设计、总作画监督:佐佐木启悟主动画师:鸟居贵史、德田大贵美术设定:金平和茂美术监督:伊东广道色彩设计:茂木孝浩摄影监督:木村俊也音乐:泽野弘之动画制作人:山田贤志郎助理制作人:伊藤洋平、古川慎、原裕和、森菜摘动画制作:A-1 Pictures制作:“七大罪”制作委员会 [9]演员表播报编辑角色配音梅利奥达斯梶裕贵伊丽莎白 · 里昂妮丝雨宫天霍克久野美咲黛安悠木碧班铃木达央金福山润高瑟高木裕平梅琳坂本真绫吉尔桑达宫野真守豪泽尔木村良平杰莉卡井上麻里奈基娜伊濑茉莉也伊莱恩小岩井小鸟亨德里克森内田夕夜德雷弗斯小西克幸海尔布拉姆置鲇龙太郎< 上一页|1|2|下一页 >默认显示|全部显示 [10]各话列表播报编辑话标题(日 / 中)剧本分镜演出作画监督总作画监督01七つの大罪七大罪菅正太郎冈村天斋所智一小松麻美佐佐木启悟02圣骑士の剣圣骑士之剑冈村天斋坂上六郎伊藤秀树03眠れる森の罪沉睡森林之罪花田十辉东出太飞田刚伊藤公规小松麻美04少女の梦少女的梦想绫奈由仁子冈村天斋岩月甚小野田贵之佐佐木启悟05たどえあなたが死んでも即使你死了菅正太郎菅井嘉浩小野田雄介柴田志朗小松麻美06はじまりの诗起始之诗花田十辉泷泽敏史石井俊匡大杉尚广佐佐木启悟07感动の再会感动的再会绫奈由仁子濑藤健嗣高村雄太桥本英树津雄健德小松麻美08恐るべき追迹者令人恐惧的追踪者菅正太郎今泉贤一寺田祐一伊藤公规佐佐木启悟09暗黑の脉动暗黑的脉动花田十辉伊藤秀树小松麻美10バイゼル喧哗祭り巴塞尔打架祭典绫奈由仁子坂上六郎佐藤光敏北条直明杉本幸子仁井学佐佐木启悟11积年の思い积年的心愿菅正太郎古田丈司飞田刚小野田贵之小松麻美12戦栗のカノン战栗的卡农白金雅太郎岩月甚石川准伊藤秀树道下康太古住千秋横田匡史小野田贵之佐佐木启悟13破壊の使徒破坏的使徒花田十辉坂上六郎栗本章伸三浦雅子河西睦月小松麻美14本を読むひと阅书之人绫奈由仁子冈村天斋石井俊匡大杉尚广伊藤公规寺田祐一户谷贤都佐佐木启悟15アンホーリィ・ナイト邪恶骑士佐藤光敏北条直明杉本幸子望月谦川村敏江小松麻美16駆り立てられる伝说たち被驱使的传说们花田十辉福田道生伊藤秀树伊藤秀树小野田贵之佐佐木启悟17最初の犠牲最初的牺牲菅正太郎菅井嘉浩高村雄太桥本英树津雄健德村司晃英小松麻美18この命にかえても哪怕拼上这条命绫奈由仁子今泉贤一石川准古住千秋须藤智子户谷贤都佐佐木启悟19まちぼうけの妖精王苦等无果的妖精王花田十辉坂上六郎熨斗谷充孝北条直明杉本幸子仁井学户谷贤都20勇気のまじない勇气的咒语菅正太郎高桥敦史岩月甚伊藤公规寺田祐一冈本达明小松麻美21今、そこにせまる胁威迫在眉睫的威胁田口智久飞田刚小野田贵之佐佐木启悟22君のためにできること我能为你做到的事绫奈由仁子所智一西片康人石川准古住千秋须藤智子加藤万由子户谷贤都23绝望降临绝望降临花田十辉石平信司伊藤秀树小松麻美伊藤公规冈本达明寺田祐一五反孝幸小松麻美24英雄たち英雄们菅正太郎冈村天斋石井俊匡小野田贵之须藤智子石川准古住千秋户谷贤都佐佐木启悟OVA1バンデット·バ班德特·班ところともかず古住千秋伊藤公规 [8]分集剧情播报编辑第1集 七大罪剧情图片因圣骑士武装政变,里昂妮丝第三王女伊丽莎白侥幸逃出都城,随即她便开始去寻找传说中的“逆贼”——“七大罪”,以期能让他们来阻止圣骑士们的恶行。为了掩人耳目伊丽莎白特意穿上一副铁锈盔甲,但这身骇人的行头却被村民们误以为是“七大罪”之一,而她自己也累到在村口一个名为“猪帽子”的酒馆中。好在酒馆老板对她伸出了援手,但不久后追捕“七大罪”的骑士们也闻风而至。当追来的骑士发现这个女子正是在逃的王女伊丽莎白,甚至要对她下杀手时,又是酒馆老板救了她一命,而这个酒馆老板的真实身份其实是“七大罪”的团长——“愤怒之罪(Dragon’s Sin)”梅利奥达斯。第2集 圣骑士之剑剧情图片原来梅利奥达斯也是因为近期有事要找其他6名七大罪,才出来活动的,而开酒馆也有收集情报的目的,于是伊丽莎白就加入他们,以酒馆看板娘的身份一起继续寻找七大罪的旅程。他们下一个收集情报的地点是因水质优良而盛产名酒的巴尼亚村,但当他们到达村庄后却得知当地的水脉被某个圣骑士用附魔的剑封住了——因为他受到村中的一个名叫米德的孩子玩弄。而正当村民们一筹莫展之际,米德却宣称自己是认识“七大罪”成员,只要让他们来,就能很轻松得拔出剑来……第3集 睡森林之罪剧情图片为了寻找其他的“七大罪”, 梅利奥达斯一行人来到了连圣骑士都畏惧三分的恐怖之地的“白梦之森”。在浓雾弥漫的森林中,他们受到了林中的捣蛋鬼的多番捉弄。在梅利奥达斯识破并瓦解了捣乱鬼们的恶作剧后,他们遇上了被这些捣蛋鬼们努力隐藏并保护的的巨人族少女,也就是第二位“七大罪”——“嫉妒之罪(Serpent’s Sin)”黛安。正当黛安成为了他们的伙伴之际,追着梅利奥达斯的圣骑士吉尔桑达出现在了他们面前,举剑要向梅利奥达斯复仇——原来10年前疑为被七大罪杀害的萨拉特拉斯正是吉尔桑达的父亲。虽然梅利奥达斯向吉尔桑达说出实情,他的父亲其实并非被七大罪所杀,但吉尔桑达并没有相信,一番激战之后,梅利奥达斯倒在了血泊之中……主题歌播报编辑OP1热情のスペクトラム(第2-12话;第1话为ED)作词、作曲:水野良树;编曲:近藤隆史、田中ユウスケ;演唱:生物股长ED17 -seven- (第2-12话)作词:Koushi Asakawa、谷山纪章;作曲:Takeshi Asakawa;编曲、演唱:FLOW×GRANRODEOOP2Seven Deadly Sins(第13-)作词︰Kamikaze Boy、Jean-Ken Johnny;作曲:Kamikaze Boy;编曲、演唱:MAN WITH A MISSIONED2Season(第13-)作词、演唱:泷川ありさ;作曲:泷川ありさ、渡边拓也;编曲:渡边拓也、泷川ありさ音乐专辑播报编辑主题歌【专辑名】《热情のスペクトラム/涙がきえるなら》(OP主题歌1收录)【发售日】2014年10月15日【歌】生物股长【收录曲】01.热情のスペクトラム※第2-12话OP主题歌、第1话为ED主题歌作词、作曲:水野良树,编曲:近藤隆史、田中ユウスケ02.涙がきえるなら03.热情のスペクトラム-instrumental-04.涙がきえるなら-instrumental-【专辑名】OP主题歌2《Seven Deadly Sins》【发售日】【歌】MAN WITH A MISSION【收录曲】01. Seven Deadly Sins※第13- 话OP主题歌作词︰Kamikaze Boy、Jean-Ken Johnny,作曲:Kamikaze Boy,编曲:MAN WITH A MISSION02. Dive03. Falling04. evils fall [remix]【专辑名】ED主题歌1《7 -seven-》【发售日期】2014年11月26日【演唱】FLOW×GRANRODEO【收录曲】01.7 -seven-※第2-12话ED主题歌作词:Koushi Asakawa、谷山纪章,作曲:Takeshi Asakawa02.New World03.GO!!!(Animelo Summer Live 2014 -ONENESS-(2014/08/30)より)04.7 -seven- -Instrumental【专辑名】ED主题歌2《Season》【发售日】2015年3月4日【歌】泷川ありさ【收录曲】01. Season※第13- 话ED主题歌作词:泷川ありさ,作曲:泷川ありさ、渡边拓也,编曲:渡边拓也、泷川ありさ02. ロストラブレター03. ふたりよがり04. Season ~TV size ver.~05. Season ~TV size ver.Instrumental~ [11]角色歌【专辑名】七つの大罪ヴォーカルコレクション メリオダスVSギルサンダー【发售日】2015年3月14日【歌】梶裕贵&宫野真守【收录曲】01. カンパイ!!02. Righteous Thunder03. カンパイ!! (OFF VOCAL VER.)04. Righteous Thunder (OFF VOCAL VER.)【专辑名】七つの大罪ヴォーカルコレクション バンVSキング【发售日】2015年3月25日【歌】铃木央达&福山润【收录曲】01. Never-ending歌:铃木达央)02. 飞んでピース歌:福山润03. Never-ending (OFF VOCAL VER.)04. 飞んでピース(OFF VOCAL VER.)原声音乐【专辑名】七つの大罪オリジナル・サウンドトラック【发售日期】2014年12月24日【收录曲】01.Perfect Time作词:mpi;作曲、编曲:泽野弘之;演唱:mpi、Mika Kobayashi(小林未郁)02.7角the103.铜锣Gong4N04.dEvilGODfamily复活动05.世纪406.YoSay&B→A07.广2tree02 ネ日|-血08.KAN59409.Eri0ne$10.駄メ男rIs11.EP←K12.Deerン怒&过多6-$13.mouth×宣华 ○2LI14.OH92&HrBrM15.GR雷16.らゲ-sin17.Big罪罪罪罪罪罪罪【专辑名】七つの大罪 オリジナル・サウンドトラック 2【发售日】2015年4月8日【收录曲】01. Harlequin02. Arthur03. Nightmare Teller04. Pure Love05. Boar's sin of gluttony06. Hendrickson07. A Peaceful Day08. DG4-1:罪09. PT-2:罪10. E0$-3:罪11. 9雷&セ2内-4:罪12. DAN-5:罪13. pfAD-6:罪14. RGS-7:罪15. K&B-8:罪16. PT-9:罪17. pfAD-10:罪18. pfpercAD11:罪19. PT&E0$-12:罪20. pfAD-13:罪21. DAN-14:罪22. pfAD-15:罪23. PT-16:罪24. E0$-17:罪25. Perfect Time〈再arr〉DJCD【专辑名】ラジオCD「七つの大罪<豚の帽子>亭ホークトーク」第1巻【发售日】2015年2月25日【主持】久野美咲【新録作嘉宾】梶裕贵【通常配信回嘉宾】第0回・第1回:梶裕贵第2回:雨宫天第3回:悠木碧第4回・第5回:雨宫天第6回・第7回:铃木达央第8回:悠木碧【収录内容】DISC1 オーディオCD 新规録りおろしDISC2 データCD-ROM 通常配信分:第1回~第8回を収録【专辑名】ラジオCD「七つの大罪<豚の帽子>亭ホークトーク」第2巻【发售日】2015年4月29日【主持】久野美咲【新录作嘉宾】铃木达央【通常配信回嘉宾】第9回:悠木碧第10回・第11回:小岩井ことり第12回・第13回:福山润第14回:梶裕贵第15回・第16回:木村良平第17回・第18回:金元寿子第19回:髙木裕平【収录内容】DISC1 オーディオCD 新规録りおろしDISC2 データCD-ROM 通常配信分:第9回~第19回を収録Blu-ray&DVD播报编辑【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一巻【发售日期】2015.1.28【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一话 七大罪第二话 圣骑士之剑第三话 沉睡森林之罪【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二巻【发售日期】2015.2.25【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四话 少女的梦想第五话 即使你死了第六话 起始之诗【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三巻【发售日期】2015.3.25【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七话 感动的再会第八话 令人恐惧的追踪者第九话 暗黑的脉动【名称】《七つの大罪》第四巻【发售日期】2015.4.22【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十话 巴塞尔打架祭典第十一话 积年的心愿第十二话 战栗的卡农【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五巻【发售日期】2015.5.27【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十三话 破坏的使徒第十四话 阅书之人第十五话 邪恶骑士【名称】《七つの大罪》第六巻【发售日期】2015.6.24【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十六话 被驱使的传说们第十七话 最初的牺牲第十八话 哪怕拼上这条命【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七巻【发售日期】2015.7.22【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十九话 苦等无果的妖精王第二十话【名称】《七つの大罪》第八巻【发售日期】2015.8.26【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二十一话第二十二话【名称】《七つの大罪》第九巻【发售日期】2015.9.23【版本】完全生产限定版 / 通常版【收录话】第二十三话第二十四话 [12]关联作品播报编辑3DS游戏《七大罪真实的冤罪》由NBGI公司以《七大罪》为题材制作的动作游戏。玩家为了拯救荒废的里昂妮丝王国,变身成为“七大罪”,召集伙伴们一起展开冒险!吉尔桑达的父亲萨拉特拉斯登场。高瑟加入后将有原创剧情。游戏于2015年2月11日发售。 [13]大众评分播报编辑网站评分参评人数统计截止日期豆瓣7.87252023-12-11 [14]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七原罪漫画在线_在线漫画|最新[番外]|KuKu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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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七原罪 14话 ① ②七原罪 15话 ① ②七原罪 16话 ① ②七原罪 17话 ① ②七原罪 18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1 ① ②七原罪 19话 ① ②七原罪 20话 ① ②七原罪 21话 ① ②七原罪 22话 ① ②七原罪 23话 ① ②七原罪 24话 ① ②七原罪 25话 ① ②七原罪外传 盗贼 梵 ① ②七原罪 26话 ① ②七原罪 27话 ① ②七原罪 28话 ① ②七原罪 29话 ① ②七原罪 30话 ① ②七原罪 31话 ① ②七原罪短篇 ① ②七原罪 32话 ① ②七原罪 33话 ① ②七原罪 34话 ① ②七原罪 35话 ① ②七原罪 36话 ① ②七原罪 37话 ① ②七原罪 38话 ① ②七原罪 39话 ① ②七原罪 40话 ① ②七原罪 41话 ① ②七原罪 42话 ① ②七原罪 43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2 ① ②七原罪 44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3 ① ②七原罪 45话 ① ②七原罪 46话 ① ②七原罪 47话 ① ②七原罪 48话 ① ②七原罪 49话 ① ②七原罪 50话 ① ②七原罪 51话 ① ②七原罪 52话 ① ②七原罪 53话 ① ②七原罪 54话 ① ②七原罪 55话 ① ②七原罪 56话 ① ②七原罪 57话 ① ②七原罪 58话 ① ②七原罪 59话 ① ②七原罪 60话 ① ②七原罪 61话 ① ②七原罪 62话 ① ②七原罪 63话 ① ②七原罪 64话 ① ②七原罪 65话 ① ②七原罪 66话 ① ②七原罪 67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4 ① ②七原罪 68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5 ① ②七原罪 69话 ① ②七原罪 70话 ① ②七原罪 71话 ① ②七原罪 72话 ① ②七原罪 73话 ① ②七原罪 外传 ① ②七原罪 74话 ① ②七原罪 75话 ① ②七原罪 76话 ① ②七原罪 77话 ① ②七原罪 78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6 ① ②七原罪 79话 ① ②七原罪 80话 ① ②七原罪 81话 ① ②七原罪 82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亚瑟篇 ① ②七原罪 83话 ① ②七原罪 84话 ① ②七原罪 85话 ① ②七原罪 86话 ① ②七原罪 87话 ① ②七原罪 88话 ① ②七原罪 89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2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3话 ① ②七原罪 90话 ① ②七原罪 91话 ① ②七原罪 92话 ① ②七原罪 93话 ① ②七原罪 94话 ① ②七原罪 95话 ① ②七原罪 96话 ① ②七原罪 97话 ① ②七原罪 98话 ① ②七原罪 99话 ① ②七原罪 100话 ① ②七原罪 101话 ① ②七原罪 102话 ① ②七原罪 103话 ① ②七原罪 104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 伙伴 ① ②七原罪 105话 ① ②七原罪 106话 ① ②七原罪 107话 ① ②七原罪 108话 ① ②七原罪 109话 ① ②七原罪 110话 ① ②七原罪 111话 ① ②七原罪 112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篇 ① ②七原罪 113话 ① ②七原罪 114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4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5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6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7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8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9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0话 ① ②七原罪 115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1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2卷番外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2话 ① ②七原罪 116话 ① ②七原罪 117话 ① ②七原罪 118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3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篇13 ① ②七原罪 119话 ① ②七原罪学园 14话 ① ②七原罪 120话 ① ②七原罪 121话 ① ②七原罪 122话 ① ②七原罪 123话 ① ②七原罪 124话 ① ②七原罪 125话 ① ②七原罪 126话 ① ②七原罪 黛安外传上 ① ②七原罪 黛安外传下 ① ②七原罪 127话 ① ②七原罪 128话 ① ②七原罪 129话 ① ②七原罪 130话 ① ②七原罪 131话 ① ②七原罪 132话 ① ②七原罪 133话 ① ②七原罪 134话 ① ②七原罪 135话 ① ②七原罪 136话 ① ②七原罪 137话 ① ②七原罪 138话 ① ②七原罪 139话 ① ②七原罪 140话 ① ②七原罪 141话 ① ②七原罪 142话 ① ②七原罪 143话 ① ②七原罪 144话 ① ②七原罪 145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 ① ②七原罪 146话 ① ②七原罪 147话 ① ②七原罪 148话 ① ②七原罪 149话 ① ②七原罪 150话 ① ②七原罪 151话 ① ②七原罪 152话 ① ②七原罪 153话 ① ②七原罪 154话 ① ②七原罪 155话 ① ②七原罪 156话 ① ②七原罪 157话 ① ②七原罪 158话 ① ②七原罪 159话 ① ②七原罪 160话 ① ②七原罪 161话 ① ②原罪 162话 ① ②七原罪 163话 ① ②七原罪 164话 ① ②七原罪 165话 ① ②七原罪 166话 ① ②七原罪 167话 ① ②七原罪 168话 ① ②七原罪 169话 ① ②七原罪 170话 ① ②七原罪 171话 ① ②七原罪 172话 ① ②七原罪 173话 ① ②七原罪 174话 ① ②七原罪 175话 ① ②七原罪 176话 ① ②七原罪 177话 ① ②七原罪 178话 ① ②七原罪 179话 ① ②七原罪 180话 ① ②七原罪 181话 ① ②七原罪 182话 ① ②七原罪 183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 ① ②七原罪 184话 ① ②七原罪 185话 ① ②七原罪 186话 ① ②七原罪 187话 ① ②七原罪 188话 ① ②七原罪 189话 ① ②七原罪 190话 ① ②七原罪 191话 ① ②七原罪 192话 ① ②七原罪 193话 ① ②七原罪 194话 ① ②七原罪 195话 ① ②七原罪 196话 ① ②七原罪 197话 ① ②七原罪 198话 ① ②七原罪 199话 ① ②七原罪 200话 ① ②七原罪 201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篇 ① ②七原罪 休刊番外2 ① ②七原罪 休刊番外3 ① ②七原罪 休刊番外4 ① ②七原罪 202话 ① ②七原罪 203话 ① ②七原罪 204话 ① ②七原罪 205话 ① ②七原罪 206话 ① ②七原罪 207话 ① ②七原罪 208话 ① ②七原罪 209话 ① ②七原罪 210话 ① ②七原罪 211话 ① ②七原罪 外传4 ① ②七原罪 212话 ① ②七原罪 213话 ① ②七原罪 214话 ① ②七原罪 215话 ① ②七原罪 216话 ① ②七原罪 217话 ① ②七原罪 218话 ① ②七原罪 219话 ① ②七原罪 220话 ① ②七原罪 221话 ① ②七原罪 222话 ① ②七原罪 223话 ① ②七原罪 224话 ① ②七原罪 225话 ① ②七原罪 226话 ① ②七原罪 227话 ① ②七原罪 228话 ① ②七原罪 229话 ① ②七原罪 230话 ① ②七原罪 231话 ① ②七原罪 232话 ① ②七原罪 233话 ① ②七原罪 234话 ① ②七原罪 235话 ① ②七原罪 236话 ① ②七原罪 237话 ① ②七原罪 238话 ① ②七原罪 239话 ① ②七原罪 240话 ① ②七原罪 241话 ① ②七原罪 242话 ① ②七原罪 243话 ① ②七原罪 244话 ① ②七原罪 245话 ① ②七原罪 246话 ① ②七原罪 247话 ① ②七原罪 248话 ① ②七原罪 249话 ① ②七原罪 250话 ① ②七原罪 251话 ① ②七原罪 252话 ① ②七原罪 253话 ① ②七原罪 254话 ① ②七原罪 255话 ① ②七原罪 256话 ① ②七原罪 257话 ① ②七原罪 258话 ① ②七原罪 259话 ① ②七原罪 260话 ① ②七原罪 261话 ① ②七原罪 262话 ① ②七原罪 263话 ① ②七原罪 264话 ① ②七原罪 265话 ① ②七原罪 266话 ① ②七原罪 267话 ① ②七原罪 268话 ① ②七原罪 269话 ① ②七原罪 270话 ① ②七原罪 271话 ① ②七原罪 272话 ① ②七原罪 273话 ① ②七原罪 274话 ① ②七原罪 275话 ① ②七原罪 番外篇 ① ②七原罪 276话 ① ②七原罪 277话 ① ②七原罪 278话 ① ②七原罪 279话 ① ②七原罪 280话 ① ②七原罪 281话 ① ②七原罪 282话 ① ②七原罪 283话 ① ②七原罪 原画集 ① ②七原罪 284话 ① ②七原罪 285话 ① ②七原罪 286话 ① ②七原罪 287话 ① ②七原罪 288话 ① ②七原罪 289话 ① ②七原罪 290话 ① ②七原罪 291话 ① ②七原罪 292话 ① ②七原罪 293话 ① ②七原罪 294话 ① ②七原罪 295话 ① ②七原罪 296话 ① ②七原罪 297话 ① ②七原罪 298话 ① ②七原罪 299话 ① ②七原罪 300话 ① ②七原罪 301话 ① ②七原罪 302话 ① ②七原罪 303话 ① ②七原罪 304话 ① ②七原罪 305话 ① ②七原罪 306话 ① ②七原罪 307话 ① ②七原罪 308话 ① ②七原罪 309话 ① ②七原罪 310话 ① ②七原罪 311话 ① ②七原罪 312话 ① ②七原罪 313话 ① ②七原罪 314话 ① ②七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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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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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款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款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二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八项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
第二款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七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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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沿革
发布年份:2017.11.04
实施日期:2017.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专题分类:
刑法
刑法
专题:
1997-2017对照
1979-1997对照
收起
本法变迁
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5-10-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1-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09-1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0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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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一)
2009-04-08 08:40: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编者按: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文中所涉新罪名系作者为叙述方便而拟就,具体的正式罪名以将来司法解释确立的为准)。为更好地理解与把握修正案(七),理论部特设专栏,约请立法、司法部门的专家和法官就各个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系统地解读。
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在走私罪一节中对走私犯罪按走私对象的不同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淫秽物品和走私普通应税货物、物品作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作了具体列举,规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犯罪。
海关在查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缉私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近年来我国古生物化石滥挖、滥采、贩卖情况趋于突出,走私外流情况也日益严重,这导致我国失去大量宝贵的地质遗产,对科学研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海关办理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题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简称《解释》),将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纳入文物范畴进行刑事保护,但对于走私上述两类化石以外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古植物化石的行为很难适用《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近些年来不法分子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大多是冷冻的鸡肉、牛肉等冻品)的案件屡有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产品系国家禁止进境货物,属于非涉税货物,通常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处理。但一旦走私入境,又必须处理,只能对此类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以偷逃税额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计算走私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的完税价格及涉税额,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实践中,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买卖双方通常为口头商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和协议,很难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走私人在境外实际收购价常常较低,海关估价却只能以同类非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准,又使评估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给缉私执法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即便如此,走私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比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仅仅以其偷逃税额的大小区分罪与非罪和量刑,不足以体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失公正。
鉴于古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和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考虑到走私这类货物、物品虽然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走私武器等社会危害性大,但也确需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刑罚上可以轻一些;又考虑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还会不断有所调整,因此,修正案(七)只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做了一点修改,以概括式的罪状表述:“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将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具体列举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都包括进来了。
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区别,后者主要是针对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普通应税货物、物品而言的。
二、修改了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打击“老鼠仓”犯罪的刑法规定
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都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由于这些人户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行业信誉,也损害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利益。
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为严厉惩治老鼠仓犯罪,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老鼠仓的犯罪构成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来讲,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在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也有可能因职务便利获取不属于内幕消息的未公开信息,建立老鼠仓。因此,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谓“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某个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决策信息。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消息”,也未要求必须公开,故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所谓“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等行为,也包括证监会发布的禁止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受托义务的交易活动等行为。具体行为主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自己先行买入,或者在卖出前,自己先行卖出等行为。
3.“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建立老鼠仓的;建老鼠仓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或者由于建立老鼠仓对客户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实际中,老鼠仓犯罪的行为人在自己建仓的同时,常常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示意其亲朋好友也同时建仓,因此,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内幕交易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中也增加了“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
(二)应当注意区分老鼠仓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一是从信息的内容上看,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如公司的重组计划、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公司的重大合同、公司的盈利情况等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还尚未公开的信息;而老鼠仓所利用的信息一般属于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二是从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看,内幕交易更多是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老鼠仓”交易更多是损害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2.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区别
老鼠仓行为主要是通过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来承担更多的市场风险从而减少行为人的自身风险,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机构即将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信息来抢先建仓、提早撤仓从中获利,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目的;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对倒、对敲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成交量,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老鼠仓无论从目的还是行为上,都无法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未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和受托财产的决策本身与受托义务相违背,因而有可能使管理的客户资产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而老鼠仓是一种个人犯罪,犯罪主体是从事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管理机构做出的投资购买证券、期货的决策本身并不违背受托义务,不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主要打击的是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机构内部信息提前建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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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令震荡的“漫画汉化组”江湖_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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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令震荡的“漫画汉化组”江湖
2015-12-02 08:57: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某漫画汉化组的网站 摄影/本报记者 崔峻
熊猫汉化组贴出公告暂停更新
我国的日本漫画迷,常年通过网络上盗取的图源来获取相关资源。而近日,5名中国人因在日本从事漫画盗版,而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捕,让这块灰色地带产生了震荡。很多原先在日本从事盗图活动的人员纷纷收手;没有了“图源”,国内的多个漫画汉化组也暂停了翻译制作的更新。
在日本生活的中国人小林,最近开始慌着处理自己的“罪证”:她将自己从漫画杂志上裁剪下来的页面卖给废品回收人员,连自己曾用来扫描并传输这些图片的电脑,她也在考虑是不是要拆解处理掉。她一面避免去设想自己因被逮捕而和家人分开的痛苦场景、担心和最近那几个处在风口浪尖上的中国同胞步入同样的命运,一面下定决心要彻底和过去道别。
在这之前,小林是一名“漫画汉化组”的“图源”。在漫画圈里,“图源”一词指的是日本纸质漫画的扫描图片。这些发布在漫画杂志上的图片经扫描之后,被交由“汉化组”根据图文内容翻译成汉语,然后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到网络上供国内漫画迷阅览;进而,“图源”这个词干脆被引申为将日本漫画扫描下来并传给“汉化组”的人员――或者,按照日本人的称呼方式,被叫做“图源君”。
小林说,她曾经觉得做“图源”是一件仅次于家庭的、属于自己生命的一部分,然而现在,这部分被抽走了。“看了最近的新闻,我决定金盆洗手了。”
▲事件▲
5名中国人涉嫌盗版被捕
“图源君”纷纷收手
小林所说的“最近的新闻”,指的是11月13号日本共同社发布的一则消息:日本京都府警方以涉嫌“在海外盗版网站发布漫画《海贼王》尚未发售部分”、“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家住�斡裣匕顺笔械脑又九渌凸�司员工日高武久,以及家住东京都立川市的留学生史吉辰等3名中国人。警方表示,被捕的中国人曾将漫画扫描上传到英文的盗版漫画网站。
11月18日,日本警方又以“涉嫌发布人气漫画《七原罪》”、“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家住�斡裣爻�霞市的专科学校学生徐凌峰(23岁)等2名中国人。至此,此次涉及泄露日本漫画的相关案件逮捕人数达到6人。19日,日本警方发布消息称被捕的中国人供述,在中国,有专门的小组将上传的漫画翻译成英文发布。虽然警方目前只提到了英文盗版的层面,但该消息在中国“汉化组”的圈子里也引发了巨大反响。曾经参加过人气漫画《火影忍者》汉化组的孙知说:“当时听说有人被抓就觉得非常害怕。感觉汉化组的冬天来了。”
小林的丈夫是日本人,一直知道妻子在做“图源”的工作。小林回忆,两人在大学就在动漫社认识了,当时丈夫就知道自己在给国内的汉化组扫描漫画。丈夫曾经表达过这件事情涉嫌违法的担心,但看到妻子没有从“图源”工作获得一分钱,反而倒贴了扫描仪和每周一期漫画杂志,知道她确实喜欢这个“兼职”,因此也就默许了妻子。然而“严打”的到来,让小林选择了放弃。
▲调查▲
日本漫画正式发售前几天
国内网站就能看到
在小林夫妻看来,这次警方的行动其实是意料之中。小林的丈夫在结婚后发现妻子能够比自己更早地知道热门漫画的剧情,后来他才知道,那是因为中国的汉化版漫画会早于日本漫画发行日出现在网络上。“当时老公就说,日本很看重知识产权,这样的情况是不能持久的。”
此前也有日本网友向漫画出版社反映,在国际网站上可以看到日本还未发售的漫画,这些漫画已经被译成包括中文在内的各国语言。去年11月,日本人气漫画《火影忍者》迎来大结局,然而在日本发行漫画将近一周之前,大结局的漫画便出现在了一些英文网站上,随后又有部分汉化组将大结局的中文版发布到了网上。孙知回忆,当时一位中国网友将这些图片发到了《火影忍者》作者岸本齐史助手的博客评论区中,询问这些图片是否属实。这引起了这位助手的警觉。
这次“图源”被逮捕事件的知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被捕的日本人日高武久已经69岁高龄,平时的工作是货车司机,将杂志从印刷厂送到各个门市,由于运输时间较长,因此日本的漫画杂志公司往往会提前一周左右将杂志印刷出来,以便全国统一时间发行。被捕的中国“图源”通过帮助日高武久搬书获得了老人的信任,从而在早于杂志上市的时间从日高武久那里购买到了漫画杂志,并将其扫描卖给了一个英文盗版漫画网站。知情人士说,日高武久对于“图源”扫描上传漫画是知情的,但是并没有阻止他们。据他说,这次被捕的“图源”实际已经被这家英文盗版漫画网站“包养”,该网站每月会给这位“图源”35万日元――这相当于东京的大学应届生就职第一个月平均工资的1.7倍。
▲背景▲
估计近千人在日本做“图源”
盗版漫画有生存空间
面对“严打”,小林最近正在自发地抹掉自己曾经作为“图源”的痕迹,“感觉就是要把过去遗留的一切都处理掉,就像失恋后尽可能扔掉和前任的一切那样。”小林说,其实自己以前也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但是自己并没有要去害别人的心,反而是给很多同胞带去快乐,就没考虑到风险,直到这一次,“距离自己太近了,有一次梦到被逮捕和家人分开,一下子吓醒了。白天送儿子上学的时候,看到儿子的笑脸,就觉得自己的放弃是值得的,我不后悔”。
也有很多汉化组的朋友安慰小林,作为“图源”她一直是等到漫画上市了,再从便利店购买,而这次被捕的中国人,主要是涉嫌“偷跑”漫画,即在漫画上市前发布汉化的漫画。
在另一家知名汉化组担任监制的王辉表示,“偷跑”漫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热门漫画上,“因为只有热门漫画需要抢发,以便吸引关注,有人会冒违法的风险”。一些热门漫画,在国内的网络上往往能比日本发售日提前四五天看到。
而对于绝大多数冷门漫画,图源人员往往会选择等到正规杂志上市后再扫描上传,以规避风险。同时王辉也表示,据他所知,日本可能有近千个从事向网络提供图源的人,但是从图源工作中获取资金收入的,只有两三个人。
虽然如此,王辉也坦言,虽然目前日本警方并没有说这几位被捕的中国人是为国内汉化组提供图源的,但是确实有一些和他们关系很好的汉化组曾经获得过他们的帮助,只是很少有金钱上的往来。
在我国国内,实际上很多热门漫画都有正版途径供读者选择。以漫画《海贼王》为例,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引进了版权,出版单行本,而2013年开始,腾讯也引进了《海贼王》,在网络上更新。但之所以盗版漫画仍然有在网络盛行的空间,孙知解释说:“腾讯会在日本漫画发售的时候才上线漫画,而汉化组这边可以提前好几天;至于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的单行本,由于审查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比日本的单行本晚至少半年,一些急于了解剧情的读者就会选择去阅读盗版漫画。”
▲影响▲
国内多个汉化组暂停漫画更新
无图源则无从翻译制作
11月21日,小林所在的汉化组微博发布了“延迟更新”的声明,表示“因为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以后的漫画更新日期不定。
受到影响的远不止小林的汉化组。11月18日,熊猫汉化组组长发布公告称:由于近期日本图源严打,熊猫汉化组在这个非常情况下只好无奈暂停《海贼王》的汉化。该汉化组组长在公告最后表示:“在日本打拼多年,如今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司。深思再三,虽有百般不舍,只能出此下策。”
包括鼠绘汉化组、疾风汉化组、米花学园汉化组等多家汉化组也都在微博上表示,近期漫画更新速度可能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更新,请网友谅解。
▲改变▲
不做出头鸟
部分汉化组选择“从良”转型
11月24日,距离小林宣布从汉化组“辞职”已经5天。小林开始逐渐适应没有汉化组的生活。彻底告别过去,对于小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汉化组的人其实对版权方是有负罪感的,比如有时候会有日本漫画的剧场版在中国上演,汉化组就会在圈子里帮助宣传,甚至还会帮忙举报他人在网上传播盗版视频。”王辉坦言,汉化组天生就有违法的一面,这是各个汉化组的成员都心知肚明的。也正因为如此,规避金钱关系显得至关重要,而且许多汉化组都相信,用兴趣而不是金钱利益完成的汉化作品会更加精致。同时,各家汉化组会在自己的作品中添加免责条款,提醒读者必须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以便规避法律责任。
而另一方面,就是避免做“出头鸟”。一位汉化组的资深人士表示,由于除了中国,韩国、美国也都有自己的盗版漫画翻译团队,因此汉化组现在会采取等到英文版、韩文版上线之后,再发布汉化版的作品。“枪打出头鸟,毕竟现在警方公布的信息也是矛头直指英文团队。”
除了日本这次逮捕“图源”,汉化组冬天的先兆早已到来。这两年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开始从日本直接购买版权,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读者选择通过正版的途径来阅读漫画。在此基础上,一些汉化组开始主动“从良”,比如一位鼠绘汉化组的成员介绍,目前鼠绘正在利用自己的读者流量向一个漫画爱好者的交流平台转型。虽然也有几家汉化组在声明中称,他们已经找到了新的图源,未来的汉化工作仍将继续――28日,小林看到她所在的汉化组推出了新一期的漫画汉化――但无人否认的是,凛冬将至,已成必然。
11月25日,小林来到距离家门口不远的一家罗森便利店,她原计划为家里买一点牛奶和面包做第二天的早餐,但是看到店里的杂志货柜,就还是不由自主地停了下来。一个月前,她还会每周来店里购买漫画杂志,以至于店里的售货员都了解她的习惯。但现在,她只拎起第二天的早餐,迎着11月末的风,朝家走去。
应被访者要求,文中孙知、王辉为化名。
编辑:张雷
关键词:汉化组;图源;漫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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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north.com.cn
2008-03-1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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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七宗罪”出炉--舆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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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教廷与时俱进“新七宗罪”出炉http://qnck.cyol.com 本报特约记者 栾慧 2008-03-15 00:57 中青报订阅
凶手嫉妒年轻的警察杀死了警察的妻子,警察则因为妻子的死而愤怒,杀死了凶手……
这是1995年的好莱坞大片《七宗罪》的结尾。嫉妒和愤怒两种原罪成功地使影片完成了对七宗罪的表达。这部电影因为浓重的哲学意味成为电影史上的经典,也引发了世人对人类原罪的深深思索。七宗罪是人性阴暗的七种表达,除了愤怒和嫉妒,还有傲慢、懒惰、贪婪、饕餮以及纵欲。这一说法已经延续了十几个世纪,最早是由6世纪的一个教皇格雷高里提出,后来但丁在他的《神曲》里加以阐述,遂让七宗罪的说法深入人心。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面对日新月异的世界,罗马天主教廷酝酿着让七宗罪“与时俱进”。
据美联社3月10日报道,3月9日,梵蒂冈的御用报纸《罗马观察家报》刊登了对一名枢机主教的采访,该枢机主教对“新七宗罪”进行了阐释,让世人猜测教皇是否要将“七宗罪”说进行适时更新。这位枢机主教是掌管罗马教廷圣赦院的吉罗蒂。按美联社的说法,吉罗蒂是教皇的“左膀右臂”,同时圣赦院一向是负责有关天主教教义方面的事宜,所以“新七宗罪”的说法应该是无风不起浪。据《罗马观察家报》报道,采访围绕着“上帝的律法在当今世界是如何被侵犯”这一话题进行。吉罗蒂点出了“新的罪孽”这一说法,接后他进行了阐释。吉罗蒂说,过去的七宗罪主要局限于个人,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罪责也应该应用到社会上来。他说,新的七宗罪分别是:吸毒、操纵基因、过分敛财、引致贫穷、导致社会不公、在人类实行惹起道德争论的科学实验和污染环境。“吸毒削弱了人的心理和智力;污染以及穷人和富人之间不断扩大的社会和经济差距,导致了一种无法承受的社会不公。”吉罗蒂指出。
在天主教,有“大罪”“小罪”之分,七宗罪属大罪,而小罪,就是能够被原谅的罪行。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在地狱是有可能被烧死的。所以,用英国《每日电讯》报的话来讲,哪怕使用不能降解塑料袋,都有可能下地狱。
罗马教廷关注社会问题,让七宗罪“与时俱进”为“新七宗罪”,事实上并非什么新鲜事。据美联社说,梵蒂冈已经不是第一次试图对原罪问题作出现代化的阐释。去年,梵蒂冈在谈到高速公路上的事故时,曾发出一种类似“十诫”的训教给那些司机。另外,教皇关注环境和贫富分化也并非一时兴起。在环境问题上,教皇以及前任教皇保罗二世,都经常对地球的命运表示关注。现在,梵蒂冈的工程师已经计划在一些罗马教廷的建筑上装上太阳能装置,以及在一些礼堂的屋顶上装上光电池。此外对于贫富问题,前教皇保罗二世曾这样说,“穷人已经变得越来越穷,富人则越来越富,导致了社会不公正。”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愈趋淡漠。据意大利日前进行的有关忏悔的调查,发现有60%的人即使觉得有罪,也不会进行忏悔,这引发了教皇对世人道德观念的关注。梵蒂冈说,是到了该根据世界的全球化来“更新”这张罪行名单的时候了。而新七宗罪的建议,已经得到了大多数神职人员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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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aKrnJRBQB作者:马丽world.huanqiu.comarticle日警方逮捕两名涉嫌违法发布漫画《七原罪》的中国人/e3pmh22ph/e3pmh26vv【环球网报道 记者 马丽】据日本共同社11月18日消息,关于在面向海外的盗版网站上发布尚未发售漫画的案件,日本京都府警方18日以涉嫌发布人气漫画《七原罪》违反《著作权法》为由,逮捕了家住埼玉县朝霞市的专科学校学生徐凌峰等2名中国人。相关案件逮捕人数至此总计6人。据警方介绍,此前已经逮捕了涉嫌在海外盗版网站发布漫画《海贼王》的3名中国人。此次新逮捕的2人是另一个团体成员。他们都从杂志配送公司员工日高武久手中获得了尚在配送途中的漫画杂志。新逮捕的2人涉嫌在10月5日把发售前的刊登在《周刊少年Magazine》(讲谈社)上的《七原罪》漫画扫描后,上传至加拿大的服务器保存,可供不特定多数人群在盗版网站上阅览。据警方介绍,该网站名为RED HAWK,约60部作品被翻译成英语发布。据悉,此前逮捕的3名中国人中,有1人供称在中国的时候,就是翻译组的一员。有分析认为,有人专门在收到从日本发送的漫画后将其翻译成英语。144789732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查希环球网144789732000011["9CaKrnJR0U8","9CaKrnJPkf8","9CaKrnJPiCY","9CaKrnJPhRn","9CaKrnJPfPe"]4GrUBdIrh0P以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4GXhg8jQSSY共同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4GWlu9woa0s龙腾虎跃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世界和平发展4GWBLpSr227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4GLF7eWQsOE秉持建交初心 积极面向未来 敢于有所作为4FzdtbzbdvT为了更加美好的明天拼搏奋进4GAlqLyWt9E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4FrFq9mF78T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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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12-31 23:08: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祥,男,1955年出生于上海,后加入伯利兹籍,但长期在国内经商。2009年,李某某在某西方大国参加一场反华活动时,结识了反华分子杨某某。此后,李某某在明知杨某某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长期资助杨某某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其中,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资助杨某某1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对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资助,实际上就是帮助犯,资助行为与被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侵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国家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际上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境内机构、组织、个人,而且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无论资助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因资助的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所以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在境外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仍向杨某某提供资助,资助杨某某实施了一系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三)典型意义 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李某某出生在中国,生意在中国,却资助境外反华分子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属于典型的吃中国饭砸中国碗的内奸。案件的依法审理,传递出国家安全不容侵犯的坚决态度: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到了我国国家安全,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也必须人人负责、人人尽责。公民和组织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涉反邪教典型案例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某冬、张某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某1、吕某春授意张某2、张某联、张某3向餐厅内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组织成员做准备。当张某2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绝后,张某1、吕某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某1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某1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上前与张某1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某1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某1将张某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某冬和张某3,指使张某冬、张某2、张某联、张某3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某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某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某2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某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某联、张某3殴打吴某某。其间,吕某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某1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冬、张某3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某冬、张某3时,张某1、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吕某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始,吕某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张某1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某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某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某1先后将张某冬、陈某娟(张某1之母)、张某2、张某3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某1与家人自河北省无极县移居山东省招远市,张某1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某凤、李某旺(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某1与吕某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张某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期间,吕某春、张某1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张某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某冬听从被告人吕某春、张某1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1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1、张某冬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1、张某冬死刑。 (二)裁判理由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春、张某1、张某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某2、张某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2从轻处罚,对张某联减轻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轮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不仅要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涉公共安全典型案例 一、潘某某危险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五六月份至2021年4月,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的苏F0D9K5号和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桶的苏FP33G6号东风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21年4月14日,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某于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的苏E79V3Y号改装金杯面包车停放至路边,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苏E79V3Y号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近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临近住户的两台空调外机受损。经消防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改造的加油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成灾。经鉴定,潘某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硫含量不合格;被毁坏的三辆汽车损失共计价值26 734元。 一审法院判决: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潘某某未依法取得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采用改装车辆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潘某某在加油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其用于加油的改装面包车起火,只是因为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酿成重大火灾,充分表明其违法生产、作业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潘某某判处刑罚。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三种类型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二、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2008年4月购得金山沟煤矿所有权,相继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15年底动员他人共同投资入股煤矿,蒋某某占金山沟煤矿80%股份,其他股东占20%股份,双方约定共同生产、经营和管理煤矿,蒋某某履行董事长职责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和技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正常经营活动,其他股东给予支持和配合。金山沟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合法开采范围为大石炭煤层和二连子煤层,开采深度由410米至207米标高,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2013年初,蒋某某决定超层越界开采大石炭煤层下部的K13煤层,联系私人钻井队对K13煤层进行钻探,同年8月底探到煤点后,指使矿长邹某某等人负责巷探,2013年底至2014年初从两个方向向K13煤层掘进,后分别于2014年底和2015年底掘见K13煤层。2015年5月22日,当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到金山沟煤矿进行实地勘查,发现了越界布置巷道问题,形成矿山实地核查报告提交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年6月17日和8月7日分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金山沟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密闭越界布置的巷道,蒋某某遂安排工人将越界布置的巷道用砖墙封闭。同年8月11日,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科、执法大队联合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煤矿所在镇安监办到金山沟煤矿开展实地检查,确定两处越界巷道已被密闭。检查人员离开后,蒋某某随即命人拆除密闭砖墙,继续进行越界巷道掘进。2016年初,蒋某某指使矿长邹某某组织人员非法开采K13煤层。至2016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为止,金山沟煤矿越界巷道共计2679.36米,井下越界动用煤炭资源储量17 580吨,按该矿最低售价每吨186.93元计算,全矿累计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 286 229.4元。 蒋某某组织、指使矿长邹某某等人非法开采K13煤层期间,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K13煤层南北两翼工作面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采掘工作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泡泥封堵炮眼,将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违规存放在井下;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以掘代采。2016年9月7日,因当地发生一起爆炸刑事案件,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导致停产,蒋某某指使邹某某在公安机关封库前将部分民爆物品转移至井下。同年9月下旬,因临近国庆节,为防止民爆物品被封停导致停产,蒋某某再次决定将部分民爆物品转移至井下,指使邹某某安排人员分两次将大量炸药和雷管违规转移至煤矿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子内储存,后于同年10月15日前使用完毕。2016年10月11日至12日,当地煤监局对金山沟煤矿开展检查,发现12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其继续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立即改正,经验收合格、完善复工复产手续后方能采矿。金山沟煤矿在未实施任何改正、未完善复工复产手续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违法采掘。同年10月31日11时24分,金山沟煤矿K13煤层一采煤工作面在实施爆破落煤时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金山沟煤矿“10·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金山沟煤矿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违规同时向多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的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了爆炸。金山沟煤矿作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存在长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K13煤层、违规使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某作为金山沟煤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在组织、指挥、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违反规定非法储存民爆物品,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系非法储存爆炸物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并罚。对蒋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蒋某某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蒋某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煤炭资源,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3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认定标准;将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非法存放在煤矿井下和地面浴室更衣室柜内,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某所犯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与其所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煤矿井下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危险性高,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安全标准。煤矿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隐患排查不清,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井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井下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特别是对于在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冒险采掘、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体现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谢某某、邵某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7日14时30分许,谢某某与妻子邵某欲从居住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正在该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吴某某劝阻,谢某某、邵某遂辱骂、推搡吴某某,并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实施殴打。其间,谢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大腿、腰部等处,致吴某某4处轻微伤。后谢某某、邵某在该小区后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处理过程中自愿预交赔偿款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其4处轻微伤,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二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二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两名幼子等家庭实际情况,对邵某依法适用缓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谢某某、邵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某作为案发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案发时正在执行政府疫情防疫工作,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某某、邵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欲从小道绕行回家,遭到吴某某劝阻后即对其实施殴打,致吴某某轻微伤,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谢某某、邵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不仅要给予道德的谴责,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惩治工作,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依法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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